| 邯郸市优化经济环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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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4 15:49 文章来源:河北邯郸商务之窗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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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4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消除影响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制约我市发展的环境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要求的许可事项,国务院及省政府部门内部机构文件设定市级实施的许可事项,市级和部门文件设定的县级实施的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审批的事项,市级一律不再审批,全部由县级实施审批。
第二条 落实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对关系经济定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第三条 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相同的经济政策。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第四条 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对已经批准环评报告的各类规划和区域,建设项目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简化评价内容或降低评价等级并减免相应费用。地震、文物、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
第五条 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转用、统一征用、统一供应。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可以自行开垦补充耕地并经验收合格后免收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开垦费。符合重要条件的项目用地,可依法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第六条 解决项目建设“进场难”问题。对征地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项目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企业按期入场。
第七条 实行工作无缺位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外办公部门,特别是直接面对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办理与其经济、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相关事宜的机构,都要建立以“工作日全日对个办公、工作人员无缺位、业务工作不间断”为核心内容的工作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本部门承诺对外办公的工作日,实行“A、B角制”。每个职位都要明确A、B两个责任人,当A角因故不在位时。必须由熟悉业务并行使同等职权的B角负责受理各项业务,不准A、B角同时不在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业务间断或拒绝、推诿、扯皮等现象。
第八条 强化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的审批职能。凡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单位,要把分布在多个处室的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处室或首席代表手中,让其带着审批项目、一般项目终审权和审批专用章进驻中心,同时明确一名主管项目审批的领导到中心办公,缩短审批时间。在中心设有服务窗口、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中心公开办理,不得体外循环、两头受理,搞暗箱操作。
第九条 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等实行优先审批制度。凡纳入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管理的上述项目中心管理部门一经确认,即刻发给加盖“邯郸市项目审批权绿色通道专用章”的通知书,中心各窗口部门及相关服务单位在相关程序、环节上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实行行下许可主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许可模式,同一许可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各级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主办,申办人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避免交叉和重复。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生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公民隐私的都要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都要公开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理时限,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要设立咨询窗品和咨询电话,解答企业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帮助解决他们在生产以营过程式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放宽企业登记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一律先予核发营业执照。如果相关部门驳回企业的相关申请的,企业可变更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予以审核把关。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于工作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你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再行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放宽对民营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申请冠“邯郸市”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为100万元;驻城乡结合部的企业,注册资金可降为50万元。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缴付确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金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少于未注入部分的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全部到们。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放宽对办理证照、年检项目的限制。依法清理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商标、广告、合同、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和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作为企业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检的前提条件。
第十五条 全面清理企业年检事项和各类报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企业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办理。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审,直接通过年检。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报经省统计部门批准,企业对未经批准的报表可能拒填。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检查准入制度节余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及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例行检查事前要制定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并提前通知企业,事后要向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要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次数和时间,尽最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培训。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清理、减少收费项目。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化示制度进上步完善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深入开展收费制度改革,积极参与推进集中收费制度。
第十九条 改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对于到我市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只要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在我市落户。简化居民申请出境手续,为在本市投资者在居住登记、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打破市场分割、区域封锁。对外市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内市场,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
第二十一条 开放、规范建筑市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市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鼓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邯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同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合资合作,规范发展保险事业。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原则,建立市场秩序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改进纳税服务和税务检查。实行税银联网、委托代缴、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发票审核。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收法律服务。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对达到A级信誉等级的企业,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外,两年可免除税务检查。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公平、公正地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来投资者。依法实行审务公开,强化审限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审限内审结。
第二十八条 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诉机制。在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地、各部门每年要制定优级化发展环境工作计划,列入本地、本部门工作重要议程,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评选政绩突出单位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
第三十条 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制定落实本规定的纪律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发面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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